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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章**等开设赌场罪,张*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定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公诉刑诉(2014)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章**、王*甲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赌博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章**、王*甲、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人徐**、章**同他人在定远县桑涧镇大李村赵某某家开设赌场,多次组织多人采用“猜宝”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章**安排王*甲在赌博场上负责抽头,共抽头渔利2万元。被告人张*在赌场上提供赌博资金,并收取利息,从中牟利3000余元。2013年10月25日晚,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赌博场内涉嫌参赌人员陆*、桑某某、袁某某等二十余人,查获赌具牌九壹副及赌资16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徐**、章**、张*分别退出非法所得6000元、5000元、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章**、王**、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陆*、王**、王**、宋*、吕*、蒋*、李*、管*、范*、雍某某的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前科刑事判决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证据保全清单及证据保全决定书、辨认笔录、缴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章**、王*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在赌场上为他人赌博提供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徐**、章**、王*甲、张*案发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徐**、章**、张*分别退出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2月29日起至2015年6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6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三、被告人王*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四、被告人张**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赌具牌九一副、赌资十六万元,予以没收;对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二万三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定刑初字第00010号
  •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徐**,农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1月4日被本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27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22日被定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9月18日被定远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4年12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并于当日执行。现羁押于定远县看守所。

  • 被告人章**,农民。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2月2日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10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27日被定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3年11月1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22日被定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9月18日被定远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4年1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并于当日执行。现羁押于定远县看守所。

  • 被告人王*甲,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27日被定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3年11月1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14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17日被定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并于当日执行。现羁押于定远县看守所。

  • 被告人张*,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27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15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17日被定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马春海

  • 代理审判员高燕

  • 人民陪审员徐友高

  • 书记员单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