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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某某、毕某某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全椒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某某、毕*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宗某某、被告人毕*甲及其辩护人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2日至2014年12月4日,被告人宗某某、毕*甲以牟利为目的,共同出资租赁位于全椒县襄河镇阳光宾馆对面的地下室,设置电子游戏机,供玩家赌博。两被告人在游戏室内设置具有退分功能的“鱼霸天下”打鱼机、“幸运大师”联组游戏机各一台、“3D赛车”赌博联机二台,具有退币功能的“狼Ⅱ”老虎机一台。其中“鱼霸天下”打鱼机有八个端口,可同时供八人独立使用;“幸运大师”联机游戏机有八个端口,有三个端口已损坏,可同时供五人独立使用;“3D赛车”赌博联机有二个端口,可同时供二人独立使用。

另查明:2014年12月4日,参赌人员刘*在游戏室现场打电话报警,全椒县公安局新**出所民警赶至游戏室口头传唤被告人宗某某、毕*甲至新**出所接受询问。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二被告人赌场资金108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宗某某、毕*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证据保全、扣押物品清单,检查笔录及照片,证人刘*、毕*乙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毕*甲以牟利为目的,经营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毕*甲的辩护人提出毕*甲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已予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毕*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宗某某、毕*甲赌场资金1082元,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全刑初字第00063号
  •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宗某某,无业。2014年12月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4日本院决定由马鞍山市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 被告人毕*甲,无业。2014年12月5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4日本院决定由全椒县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 指定辩护人魏**,安徽**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高红

  • 代理审判员朱明星

  • 人民陪审员倪良春

  • 书记员季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