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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13)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3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被告人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陶某某在叶集史河西路租赁他人房屋经营“残疾人电玩”游戏机室,室内摆放有老虎机5台,弹子机2台,霹雳车连线机3台、奥运宝贝斗地主机4台,供人赌博。经查自2011年2月18日开业以来,非法获利5万元。经叶集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认定均为具有赌博性质的电子游戏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电子游戏机设备认定书、账本、罚没收据、户籍证明、残疾证,证人许**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供人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确认。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赌博工具予以没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陶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2014年3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陶某某的违法所得5万元,予以追缴;赌博工具老虎机5台,弹子机2台,霹雳车连线机3台、奥运宝贝斗地主机4台,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霍刑初字第00379号
  •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陶某某,男,2012年8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年8月16日由叶**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13年8月6日由叶**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9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9月23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梅玉琴

  • 书记员(代)陈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