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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开设赌场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邱检公诉刑诉(2015)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薛**在其经营的“忆家超市”内摆放游戏机并容留未成年人赌博以营利,在近一年时间内非法获利两万余元。经鉴定:3台游戏机共13个基本操作单元具备退币功能,系赌博游戏机。违法所得27126元已被霍邱县公安局予以没收。公诉机关针对其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展示了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认为被告人薛**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薛**在其经营的位于霍邱县陈*职业高中正对面“忆家超市”内摆放游戏机并容留未成年人赌博以营利,在近一年时间内非法获利两万余元。经六安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鉴定:3台游戏机共13个基本操作单元具备退币功能,系赌博游戏机。赌资及违法所得计27126元已被霍邱县公安局没收、追缴。

另查明:2015年5月21日,薛**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在超市摆放老虎机、捕鱼机供他人赌博获利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制作的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据保全清单,霍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霍邱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追缴违法所得一览表,接处警情况登记表,霍邱县公安局收缴/追缴物品清单、收缴/追缴物品实物照片,视听资料DVD光盘二张,《六安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六)公治机认定(2015)第03号,证人朱**、张**、赵**、周**、刘**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设置赌博机进行渔利,且容留未成年人参与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应予惩处并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薛**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薛*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薛**的赌资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均上缴国库(已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霍刑初字第00242号
  •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薛**,女,1978年5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2015年5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霍邱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到该局投案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卞命友

  • 代理审判员李大鹏

  • 人民陪审员张明

  • 书记员(代)潘纪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