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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孙某某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肖**、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4)广刑初字第00216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肖**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二、被告人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三、被告人肖**、孙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作案工具骰子、瓷碟、酒杯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肖**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肖**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肖**撤回上诉。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刑初字第0021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

审判员陈*

审判员张**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赵**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

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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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宣中刑终字第00084号
  • 法院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广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德县。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25日被江苏**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0年12月31日被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2011年7月27日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德县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男,1978年7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广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德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31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30日经原审法院决定逮捕,同年11月4日由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1月23日经原审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