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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丰刑初字第3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以被告人曾**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十二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曾明、黄**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15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5年7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曾*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25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曾*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曾*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曾*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缴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5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12月7日起至2021年9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榕刑执字第5736号
  • 法院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曾*,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苗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林琼

  • 代理审判员张伟代理审判员林星星

  • 书记员周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