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陈XX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翔检公诉刑诉(2014)1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中旬,“阿X”(另案处理)向翔安区内厝镇赵光村村民王XX租赁其位于赵岗自然村的出租房一楼沿街店面,后放置赌博机在该店内供他人赌博。同年6月20日前后,被告人陈XX受雇为“阿X”管理该店。同年6月29日,公安机关对该店进行清查时,当场抓获被告人陈XX并查获印有“凤凰传奇”字样的八人型游戏机一台,印有“新狼Ⅲ”字样、熊猫图案的单人型游戏机各一台,游戏币1635枚及赌资人民币382元。经依法鉴定,上述三台游戏机均为电子赌博机,其中八人型游戏机为可独立操作的电子赌博机。

被告人陈XX归案后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被缴获的赌博机、游戏币、赌资等物,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提取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情况说明,证人王XX的证言,被告人陈XX的供述和辩解,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仍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时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受雇为他人管理赌博机,且未参与利润分成或领取高额固定工资,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XX犯开设赌场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扣押在案的八人型赌博机1台、单人型赌博机2台、游戏币1635枚及赌资人民币382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翔刑初字第18号
  •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陈XX,男,1992年1月23日出生。2014年6月3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叶予静

  • 代书记员王晓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