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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尤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尤检公刑诉(201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郭**担任“名勝”“六合彩”赌博网站(网址http://xu.w1133.com/ags)的代理,并通过该网站进行“六合彩”赌博收注。2012年8月份,被告人郭**发展王*甲(账号acha8801)为会员,并接受其投注。根据尤溪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中队对“名勝”网站(网址http://xu.w1133.com/ags)进行远程勘验:2012年9月1日至11月27日,被告人郭**接受王*甲的投注,收注金额达1006372元人民币。

2012年12月21日,被告人郭**被尤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12)尤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书、尤溪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农村信用社存款明细账、储蓄存款凭证、手机通话记录单;证人王**、陈**、林**的证言;尤溪县公安局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甲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吸收会员投注,收注数额计人民币100637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甲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开设赌场罪,应当撤销前罪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缓刑部分,并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郭*甲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12)尤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四项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郭**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郭*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与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12)尤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四项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郭*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尤刑初字第216号
  •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郭**,男,出生于福建省三明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三明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8月27日被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1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25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月24日被尤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其乐

  • 审判员谢明珠

  • 代理审判员王晓迟

  • 书记员吴启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