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瓯**有限公司与被告葛**、张**、范**、张**、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建瓯**有限公司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组织机构代码67191088-1。
法定代表人陈**,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游志超,该公司资产保全部职员。
被告葛**,住建瓯市。
被告张**,住建瓯市。
被告范**,住上海市。
被告张**,住建瓯市。
被告魏**,住建瓯市。
审判人员
审判员冯东波
书记员王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