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张**、张**、游晓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被执行的财产被本院查封正在处理中,需要较长时间,目前本案的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的财产变现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浦*初字第8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城县。
被执行人黄**,女,1970年5月22日出生,住浦城县。
被执行人张**,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住浦城县。
被执行人张**,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住浦城县。
被执行人游晓君,女,1967年6月29日出生,住浦城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季建英
审判员徐如明
代理审判员丁昌荣
书记员黄晓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