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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有限公司与黄**、张**、张**、游晓君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张**、张**、游晓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被执行的财产被本院查封正在处理中,需要较长时间,目前本案的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的财产变现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浦*初字第8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浦执字第667号
  •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城县。

  • 被执行人黄**,女,1970年5月22日出生,住浦城县。

  • 被执行人张**,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住浦城县。

  • 被执行人张**,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住浦城县。

  • 被执行人游晓君,女,1967年6月29日出生,住浦城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季建英

  • 审判员徐如明

  • 代理审判员丁昌荣

  • 书记员黄晓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