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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张**与吴**、叶**、武夷山**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张**与被告吴**、叶**、武夷山**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以等待相关案件刑事侦查、审判结果出来后决定是否再提起民事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305元,减半收取1315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武民初字第1633号
  •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武夷山市。

  • 原告张**,女,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武夷山市。

  • 委托代理人彭俊仁,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陈梦昕,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被告吴**,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邵武市。

  • 被告叶**(系吴**妻子),女,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邵武市。

  • 被告武夷山**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彭敬贵

  • 审判员冯灼兰

  • 人民陪审员黄天林

  • 书记员陈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