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张**与被告吴**、叶**、武夷山**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以等待相关案件刑事侦查、审判结果出来后决定是否再提起民事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305元,减半收取1315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武夷山市。
原告张**,女,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武夷山市。
委托代理人彭俊仁,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梦昕,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邵武市。
被告叶**(系吴**妻子),女,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邵武市。
被告武夷山**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
审判人员
审判长彭敬贵
审判员冯灼兰
人民陪审员黄天林
书记员陈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