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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东**限公司与熊**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东**限公司诉被告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昌东**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3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承担,依法退回原告南昌东**限公司诉讼费311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青民二初字第101号
  •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南昌东**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付丽芳,该公司职员。

  • 被告:熊**,女,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剑

  • 书记员徐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