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东**限公司诉被告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昌东**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3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承担,依法退回原告南昌东**限公司诉讼费311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南昌东**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丽芳,该公司职员。
被告:熊**,女,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剑
书记员徐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