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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限公司与青岛澳**有限公司青岛兴**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青**限公司诉青岛澳**有限公司、青岛兴**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8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担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告青岛澳**有限公司、青岛兴**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8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180号
  •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青**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号1501室,组织机构代码证57575388-X。

  • 法定代表人李*,职务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刘菁,系公司员工。

  • 被告青岛澳**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52号。

  • 法定代表人吕**

  • 被告青岛兴**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新会路16号。

  • 法定代表人李*。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思宏

  • 书记员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