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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王**等与山东**限公司、枣庄**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闫**、王**、唐**不服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15)峄执异字第27号、(2012)峄执字第35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复议人称,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峄**法院)(2012)峄执字第357号执行裁定书确认的财产一直在申请复议人控制之下,未转移到申请执行人名下,峄**法院认定案件执行完毕与事实不符;该裁定书确认的财产归申请复议人所有,峄**法院无权执行。

经查,峄**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枣庄市**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团)、枣庄**有限公司、王**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12月8日作出(2012)峄执字第357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豪**团的位于峄城区经济开发区其公司院内二层办公楼一幢、车间三幢、传达室、门厅各一幢,作价120.55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宏**公司抵偿其全部债务。同日,峄**法院向宏**公司、豪**团送达了该执行裁定书。

另查明,(2012)峄执字第357号执行裁定用以抵债的房产无房产权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峄**法院于2012年12月8日将(2012)峄执字第357号执行裁定书向宏**公司、豪**团送达,该执行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执行标的的执行程序已经终结。申请复议人于2015年9月8日向峄**法院提出异议,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复议人的实体权利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另行主张。综上,申请复议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闫**、王**、唐**的复议申请,维持峄城区人民法院(2015)峄执异字第27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枣执复字第48号
  • 法院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复议人:闫**。

  • 申请复议人:王**。

  • 申请复议人:唐**。

  •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孙**,董事长。

  • 被执行人:山东**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孙**,董事长。

  • 被执行人:枣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李**,总经理。

  • 被执行人:王**。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磊

  • 审判员王惠陵

  • 代理审判员张杰

  • 书记员张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