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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亚飞洛**限公司与赵**、王**、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亚飞洛阳**限公司诉被告赵**、王**、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亚飞洛阳**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亚飞洛阳**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亚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5元,由原告新亚飞**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老民初字第1398号
  •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新亚飞洛阳**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定鼎北路9号院。

  • 法定代表人:徐**,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李运生、宁建军,该公司员工。

  • 被告:赵**,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

  • 被告:王**(赵**妻子),1973年11月26日出生。

  • 被告:李**,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志群

  • 代理审判员吉明飞

  • 人民陪审员任永超

  • 书记员张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