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亚飞洛阳**限公司诉被告赵**、王**、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亚飞洛阳**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亚飞洛阳**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亚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5元,由原告新亚飞**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新亚飞洛阳**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定鼎北路9号院。
法定代表人: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运生、宁建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
被告:王**(赵**妻子),1973年11月26日出生。
被告:李**,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志群
代理审判员吉明飞
人民陪审员任永超
书记员张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