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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李**、兰考县**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王*与李**、兰考县**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唐*一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13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李**、兰考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2000元及利息;如不能执行,则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禹执字第132-1号
  •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王*,男,1949年10月9日生,汉族。

  • 被执行人李**,男,1977年9月15日生,汉族。

  • 被执行人兰考县**有限公司。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刁军生

  • 审判员户志刚

  • 审判员朱永武

  • 书记员李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