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王*与李**、兰考县**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唐*一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13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李**、兰考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2000元及利息;如不能执行,则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王*,男,1949年10月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男,1977年9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兰考县**有限公司。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刁军生
审判员户志刚
审判员朱永武
书记员李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