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安阳荣**限公司与河南云**限公司、王**、刘**、刘**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荣**限公司与被告河**有限公司、王**、刘**、刘**追偿权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15日,通知原告安阳荣**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前交纳案件受理费11520元,但原告安阳荣**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龙民二初字第453号
  •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安**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石顺喜,职务: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李志文,男。

  • 被告河南云**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王**。

  • 被告王**,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 被告刘**,男,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

  • 被告刘**,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于利军

  • 审判员雷扬

  • 人民陪审员陈艳琦

  • 代书记员王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