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荣**限公司与被告河**有限公司、王**、刘**、刘**追偿权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15日,通知原告安阳荣**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前交纳案件受理费11520元,但原告安阳荣**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顺喜,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志文,男。
被告河南云**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被告王**,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男,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长于利军
审判员雷扬
人民陪审员陈艳琦
代书记员王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