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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等2人诉孟**等2人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张**诉被告孟**、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张**经本院通知不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汤瓦民初字第119号
  •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许**,男,1953年3月10日出生。

  • 原告张**,女,1954年10月8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石平安,汤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孟**,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

  • 被告李**,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沈海宝

  • 书记员张东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