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张**诉被告孟**、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张**经本院通知不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许**,男,1953年3月10日出生。
原告张**,女,1954年10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石平安,汤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孟**,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
被告李**,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沈海宝
书记员张东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