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长垣县**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郜*、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长垣县**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长垣县**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长垣县**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9元,本院减半收取279元,由长垣县**易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长垣县**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县山海大道与德邻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陶**,任总经理。
机构代码证:。
委托代理人杨庆法。
被告郜*。
被告赵**。
审判人员
审判员赵利军
书记员赵艺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