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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台前县**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台前县**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13)台民初字第01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13)台民初字第019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濮中法民二终字第00042号
  • 法院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男,1945年5月23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刘健,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台前县**民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刘**,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常相坤,北京市京大(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马敏,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彦敏

  • 代理审判员梁振平

  • 代理审判员王利霞

  • 书记员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