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台前县**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13)台民初字第01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13)台民初字第019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男,1945年5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健,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台前县**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常相坤,北京市京大(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敏,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彦敏
代理审判员梁振平
代理审判员王利霞
书记员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