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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与仝其民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邢**因与被上诉人仝其民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13)台民初字第1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9月19日上午11时许,邢**驾驶三马车去责任田收玉米,正当行驶到仝其民责任田头公路边时,仝其民驾驶机动摩托三轮车从其玉米地里向公路上行驶,致使邢**躲闪不及,被仝其民的车撞到车前侧部,邢**的车辆因受力转向碰伤了在公路另一侧骑自行车的本村村民仝**。双方共同将仝**送到台**民医院,因仝**伤势较重转入聊**民医院治疗。自事故发生后,邢**支付仝**医疗费87,087.31元,仝其民并未支付医疗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邢**驾驶无牌照车辆在田间行驶时,因车况较差,遇到突发情况未能采取合理措施,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仝其民的车辆在其责任田直接向公路行驶,应提前采取预防措施,没有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直接向公路行驶,撞在了邢**的车辆导致其转向,从而撞伤仝兴民,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双方均应对受害人仝兴民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邢**应承担事故70%的责任,仝其民应承担事故30%的责任。邢**主张已支付了医疗费87,087.31元,并提交医疗费单据予以证实,予以认定。仝其民应承担87,087.31元30%=26,126元。邢**主张的其它费用,因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仝其民偿还原告邢**垫付的费用26,12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邢**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1元,由被告仝其民承担454元,原告邢**承担797元”。

上诉人诉称

邢**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原审对当事人的责任划分不当。2013年9月19日,邢**驾驶自己的农用三马车去地里收玉米,沿乡村道路正常行驶至仝其民地头时,仝其民未采取预防措施即驾驶机动三轮车猛然从玉米地里窜出,撞在邢**车前侧部,致使邢**车无法控制方向,撞到了同村村民仝**,对这一基本案情,原审虽予以正确认定,但认定邢**承担70%、仝其民承担30%的事故责任不当。2、事发到原审期间,邢**积极赔付受害人仝**,并时常到医院看望。邢**先后赔付11万多元,原审只认定87,087元不当。仝其民始终行为消极,分文未付。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仝其民辩称:邢**驾驶无牌无证报废的农用三马车去地里收玉米,因车速过快,邢**先撞击的仝其民,后又撞击的仝兴民。碰撞地点是从玉米地一露头上乡间公路时。当时仝其民驾驶三轮车,车上满载玉米,属于重车,因玉米地低于路面,仝其民属于上坡,速度极慢。本案未经交警部门认定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邢**举证不能,则应自行承担责任。原审判决仝其民承担30%的责任缺乏事实、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邢**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事故发生时,邢**驾车在乡间公路上行驶,属于直行车辆。仝其民是从生产小路进入乡间公路,其应在确保乡间公路上车辆行车安全的前提下再上路行驶,即仝其民有义务让邢**的直行车辆先行,但仝其民违反了该注意义务。仝其民诉称邢**的车是报废车辆、超速行驶,但提供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邢**上诉称仝其民应承担同等责任的上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审中邢**提交了交费票据,其中正规发票共计216元,应予支持,其余为非正规发票,不予支持。二审中邢**提交仝兴民台前县中医院的住院收费单据二张,该单据由于一审时未提交,根据二审终审的原则,该费用可以另行主张。邢**垫付费用为仝兴民聊**民医院住院费87,087.31元、交通费216元,共计87,303.31元。仝其民应承担43,651.66元(87,303.31元50%)。原审判决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13)台民初字第16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13)台民初字第16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仝**偿还邢现科垫付的费用43,651.6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一审案件受理费1,251元,由仝其民负担941元、由邢**负担3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97元,由仝其民负担328元、由邢**负担26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濮中法民二终字第182号
  • 法院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邢**,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李广印,男,1953年8月7日出生,汉族。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仝其民,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张传美,山东省阳谷谷山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孔德军

  • 审判员郭海

  • 审判员田宇

  • 代理书记员杨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