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诉被告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其本人所有的鄂A号丰**轿车,以及其妻子张**(公民身份号码:)所有的鄂A号奔驰牌小轿车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的担保,张**亦书面承诺同意为此作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何金山所有的鄂A号丰田牌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
二、将张**所有的鄂A号奔驰牌小轿车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何**。
被告徐*。
审判人员
审判长文海桥
代理审判员王洪毅
代理审判员陈思倩
书记员吴颖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