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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司湖北分公司与叶**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司湖北分公司与叶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鄂黄**一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华联合**司湖北分公司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叶某某给付欠款人民币11260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叶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调查:叶某某在金融机构有帐户无存款;在房产部门无房产登记;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暂未查到叶某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调查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执行工作将无法继续进行。将被执行人叶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鄂黄**一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叶某某应继续履行本院(2014)鄂黄**一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笫340号
  •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中华联**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 被执行人叶某某。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袁建武

  • 审判员吴京进

  • 审判员朱新文

  • 书记员唐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