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谢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鄂黄**一初字第00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于2014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义务,但其逾期未履行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谢某某现暂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证据和线索。2015年5月20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谢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谢某某现暂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证据和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鄂黄**一初字第004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谢某某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一初字第00426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如发现被执行人谢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王*。
被执行人谢某某。
审判人员
审判长袁建武
审判员朱新文
审判员吴京进
书记员王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