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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与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余**与被告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定于2015年6月25日8时30分开庭,原告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本院对其起诉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原告余**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东宝城民初字第00140号
  •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余**,男,生于1974年7月31日,汉族,荆门市人。

  • 被告程*,男,42岁。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胡昌银

  • 书记员宋潇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