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余**与被告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定于2015年6月25日8时30分开庭,原告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本院对其起诉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原告余**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余**,男,生于1974年7月31日,汉族,荆门市人。
被告程*,男,42岁。
审判人员
审判员胡昌银
书记员宋潇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