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融资担保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北**限公司、陈**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9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融资担保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并依(2015)鄂武穴执字第0061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限公司、陈**偿还代偿款300.4875万元及利息65.4万元;(2)湖北**限公司提供的反担保物不足以清偿融资担保公司债务时,陈**应当在1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逾期履行向融资担保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交纳案件受理费36071元、申请执行费38988.75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9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武穴市中**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资担保公司)。住所地:武穴**事处民主路201号。
被执行人:湖北**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万丈湖农场新港。
法定代表人:陈**,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
审判人员
执行员蔡永宏
执行员李至学
执行员吕晓斌
书记员史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