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万*物流**陆部诉**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金红卫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中止事由中止审理,现原告万*物流**陆部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万*物流安陆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物流**陆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万*物流安陆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万*物流安陆部。住所地:安陆市汉丹北路235号。
负责人方**。
被告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太白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金红卫。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世华
书记员吴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