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丽**任公司与被告邹**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丽**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新**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新疆丽**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
委托代理人:武忠献。
被告:邹**。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郑宝桐
书记员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