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汇**公司与被告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新疆**限公司(简称广汇热力),住所地乌市高新区苏州**居物流园0座西侧二层。
被告:李**,具体信息不详,住乌市青年路26号。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张玉
书记员杨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