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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限公司与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限公司与被告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沙民二初字第975号
  •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新疆**限公司,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30号六区36栋1层。

  • 法定代表人:于**,该公司经理

  • 委托代理人:郝鹏祥,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牛**,女,汉族,1975年3月2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金川小区3号楼1单元502室。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赵伟

  • 书记员钱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