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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隆热力公司与马**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奇台县**责任公司与被告马**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奇台县**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2日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奇台县**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奇台县**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80元,合计105元,由原告奇台县**责任公司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奇民一初字第00417号
  • 法院 新疆昌吉州奇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奇台县**责任公司

  • 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东湾镇政府四楼

  • 法定代表人:杜**,系该公司经理。

  • 委托代理人:吴建霞,新疆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马**,男,汉族,身份证号不详,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东湾镇锦绣小区6号楼3单元302室,农民。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杨倩

  • 书记员胡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