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奇台县**责任公司与被告马**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奇台县**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2日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奇台县**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奇台县**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80元,合计105元,由原告奇台县**责任公司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奇台县**责任公司
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东湾镇政府四楼
法定代表人: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建霞,新疆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男,汉族,身份证号不详,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东湾镇锦绣小区6号楼3单元302室,农民。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杨倩
书记员胡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