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奇台县**责任公司与被告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奇台县**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奇台县**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奇台县**责任公司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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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奇台县**责任公司。
住所地:奇台县城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顺从,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鲁淑惠,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李**,男,汉族,现住奇台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贝贝
书记员黄雅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