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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县亿垒供热**公司与武**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木**垒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20日原告木**垒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武**已给付取暖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木**垒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木**垒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木民初字第890号
  • 法院 新疆昌吉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木垒县亿垒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王**,公司经理。

  • 委托代理人:陈培荣,公司收费员。

  • 被告:武**,男,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素霞

  • 书记员李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