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木**垒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20日原告木**垒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武**已给付取暖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木**垒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木**垒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木垒县亿垒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培荣,公司收费员。
被告:武**,男,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素霞
书记员李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