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阿克苏**责任公司与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苏**责任公司与被告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克苏**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阿**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阿克苏**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温民初字第25号
  • 法院 新疆阿克苏地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阿**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温宿县。

  • 法定代表人蒋**,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张晓升,该公司经理。

  • 委托代理人范海峰,该公司职员。

  • 被告陆**,男,汉族,住新疆温宿县,其他情况不详。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存勇

  • 书记员董海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