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苏**责任公司与被告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克苏**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阿**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阿克苏**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阿**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温宿县。
法定代表人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海峰,该公司职员。
被告陆**,男,汉族,住新疆温宿县,其他情况不详。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存勇
书记员董海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