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喀什大**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杨**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喀什大**有限公司、上诉人杨**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对上诉人喀什大**有限公司、上诉人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喀什大**有限公司预交50元,杨**交5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喀什大**有限公司负担25元,杨*负担25元;由本院退还喀什大**有限公司负担25元,退还杨*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喀什大**有限公司,住所地:喀什市解放南路370号。
法定代表人:吴**,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女,汉族,1982年5月3日出生,现住喀什地区。
审判人员
审判长薛红
审判员王海芸
代理审判员何春璐
书记员张墨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