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喀什**公司与杨**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喀什大**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杨**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喀什大**有限公司、上诉人杨**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对上诉人喀什大**有限公司、上诉人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喀什大**有限公司预交50元,杨**交5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喀什大**有限公司负担25元,杨*负担25元;由本院退还喀什大**有限公司负担25元,退还杨*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喀民二终字第104号
  • 法院 新疆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喀什大**有限公司,住所地:喀什市解放南路370号。

  • 法定代表人:吴**,公司董事长。

  •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女,汉族,1982年5月3日出生,现住喀什地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薛红

  • 审判员王海芸

  • 代理审判员何春璐

  • 书记员张墨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