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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朱**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清诉被告朱**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清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400元(已减半),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9)金义商初字第6744号
  •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09
  •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吴**,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石塔头村5组。

  • 被告朱**,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香东小区6幢2-201室。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飞雄

  • 审判员吴伟平

  • 代理审判员李德文

  • 书记员李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