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清诉被告朱**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清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400元(已减半),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吴**,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石塔头村5组。
被告朱**,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香东小区6幢2-201室。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飞雄
审判员吴伟平
代理审判员李德文
书记员李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