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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与代静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绥中**源局与被执行人代静行政处罚一案,绥中**源局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绥国土罚字(2014)第4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绥中**源局于2015年11月27日向绥**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代静应上缴罚款7950元,并恢复土地原状。法院向被执行人代静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代静下落不明。土地恢复原状部分法院正与绥中县行政相关部门协商统一处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绥行执字第00416号案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待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绥行执字第00416号
  •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处罚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国土资源局,地址绥中县绥中镇和平社区。

  • 法定代表人李**,该局局长。

  • 被执行人代静。

  • 身份证号: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

审判人员

  • 执行员王欢

  • 书记员郭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