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诉被告深**出所、深州市公安局、第三人寇**(寇**)公安治安行政处罚及复议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华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出所、深州市公安局、第三人寇**(寇**)的起诉,庭下原、被告双方对该纠纷的处理达成共识,原告张*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深州**级小学退休教师。
委托代理人王继勋,深州市人民法院科员,与原告关系。
被告深**出所,地址深州镇泰山西路18号。
负责人王**,所长。
委托代理人林宝,派出所副所长。
被告深州市公安局,地址深州市长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吕**,局长。
委托代理人单贝贝,该局法制大队科员。
委托代理人高冰慧,该局法制大队教导员。
第三人寇**(寇**)。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锦婷
审判员曹彩燕
审判员郭佩玲
书记员田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