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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深**出所、深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诉被告深**出所、深州市公安局、第三人寇**(寇**)公安治安行政处罚及复议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华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出所、深州市公安局、第三人寇**(寇**)的起诉,庭下原、被告双方对该纠纷的处理达成共识,原告张*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饶行初字第5号
  •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处罚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深州**级小学退休教师。

  • 委托代理人王继勋,深州市人民法院科员,与原告关系。

  • 被告深**出所,地址深州镇泰山西路18号。

  • 负责人王**,所长。

  • 委托代理人林宝,派出所副所长。

  • 被告深州市公安局,地址深州市长江西路。

  • 法定代表人吕**,局长。

  • 委托代理人单贝贝,该局法制大队科员。

  • 委托代理人高冰慧,该局法制大队教导员。

  • 第三人寇**(寇**)。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锦婷

  • 审判员曹彩燕

  • 审判员郭佩玲

  • 书记员田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