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陈*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甲的法定代理人陶*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男,2012年7月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理人陶某,女,1987年7月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陈*乙,男,1961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吴娟
书记员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