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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陈**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陈*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甲的法定代理人陶*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金民初字第97号
  •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男,2012年7月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 法定代理人陶某,女,1987年7月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 被告陈*乙,男,1961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吴娟

  • 书记员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