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孔*甲与被告周*抚养费纠纷一案后,被告周*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周*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不在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由被告周*住所地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抚养费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周*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银川市西夏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周*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周*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孔*甲,女,201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理人孔某乙,男,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周*,女,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委托代理人邢雪丽,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审判人员
审判员申建宁
书记员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