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何*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未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何*每月承担申请执行人周**抚养费500元,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付至申请执行人独立生活时止,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调解书中记载的被执行人地址对被执行人进行查找,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后本院通过银行、银**管所、银**管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信息。申请执行人周*甲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未缴纳。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未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周*甲,女,2010年9月9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法定代理人周某乙(系原告周某甲的母亲)。
被执行人何*,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怀智
审判员弥天亮
代理审判员陈璐
书记员张海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