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甲与被执行人李*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兴民初字第30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执行人员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查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宁A汽车,我院已将该车户予以冻结。我院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我院执行人员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我院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兴民初字第30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李*甲,男,200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
被执行人李*乙,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小多
审判员张怀智
代理审判员白学刚
书记员王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