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由:抚养费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临市法执字第7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在中国工**解放路支行的代发工资账户的存款20300元,现因冻结期限届满,需对被执行人的存款,采取划拨存款措施,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杨**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马四姐。
被执行人杨**。
审判人员
审判长康海龙
审判员高长福
审判员马玉华
书记员闵学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