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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与被告郭*抚养费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郭*与被告郭*抚养费纠纷一案中,郭*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格民初字第1523号
  •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郭*,女,2000年6月22日生,汉族。

  • 法定代理人田小萍(原告郭某之母),女,1973年5月20日生,汉族。

  • 被告郭*,男,1971年2月3日生,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季海青

  • 书记员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