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祁X与被执行人马XX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南*一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5年3月9日申请执行,我院受理后责令被执行人按调解书规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向原告给付费用费14640元、执行费119元,共计14759元。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马XX在教育局的工资14640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祁X,男。
法定代理人祁XX,女,藏族。
被执行人马XX,男,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长才旦
审判员索南达杰
审判员完么多杰
书记员三主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