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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与马占星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祁X与被执行人马XX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南*一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5年3月9日申请执行,我院受理后责令被执行人按调解书规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向原告给付费用费14640元、执行费119元,共计14759元。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马XX在教育局的工资14640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兴执字第31-1号
  • 法院 兴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祁X,男。

  • 法定代理人祁XX,女,藏族。

  • 被执行人马XX,男,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才旦

  • 审判员索南达杰

  • 审判员完么多杰

  • 书记员三主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