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施XX诉被执行人刘XX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我庭受理后经调查被执行人刘XX家庭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兴法执字第2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刘**的财产线索后,可向人们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施XX,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刘X,男,汉族。
被申请人刘XX,男,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长才旦
审判员索南达杰
审判员完么多杰
书记员三主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