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格某某与被告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格某某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格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格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格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格某某,女,藏族,生于2005年1月30日,青海省祁连县。
法定代理人卓某某,女,藏族,生于1976年4月23日,青海省祁连县。
被告彭某某,男,藏族,生于1993年6月1日,青海省祁连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玉海
书记员周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