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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某某与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格某某与被告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格某某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格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格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格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祁民一初字第183号
  • 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格某某,女,藏族,生于2005年1月30日,青海省祁连县。

  • 法定代理人卓某某,女,藏族,生于1976年4月23日,青海省祁连县。

  • 被告彭某某,男,藏族,生于1993年6月1日,青海省祁连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周玉海

  • 书记员周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