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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李某某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互民初字第2056号
  •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吴某甲,女,汉族,2010年1月4日出生,学生。

  • 法定代理人:吴某乙,男,汉族,1979年9月13日生,粮农。系原告之父。

  • 被告:李某某,女,土族,1988年5月2日出生,粮农。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李敏

  • 书记员李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