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董**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董某某,男,土族,2002年10月28日出生,住青海省湟中县。
法定代理人:张娟林,汉族,1992年10月4日,住青海省湟中县,系原告之母亲。
被告:董**,男,土族,1988年4月8日,住青海省互助县东山乡白牙河村,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星全鸿
书记员华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