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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诉董**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董**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互民初字第1233号
  •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董某某,男,土族,2002年10月28日出生,住青海省湟中县。

  • 法定代理人:张娟林,汉族,1992年10月4日,住青海省湟中县,系原告之母亲。

  • 被告:董**,男,土族,1988年4月8日,住青海省互助县东山乡白牙河村,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星全鸿

  • 书记员华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