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查某某与多某某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查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吉**任审判。原告查某某、被告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查某某因以身体不适住院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然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查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查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查某某,女,藏族,现年22岁,系杂多县莫云乡牧民,现住杂多县城。
被告:多某某,男,藏族,现年21岁,系杂多县阿多乡牧民现住杂多县城。
审判人员
审判员:吉索
书记员:永藏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