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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某某与多某某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查某某与多某某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查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吉**任审判。原告查某某、被告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查某某因以身体不适住院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然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查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查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杂民初字第22号
  • 法院 杂多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查某某,女,藏族,现年22岁,系杂多县莫云乡牧民,现住杂多县城。

  • 被告:多某某,男,藏族,现年21岁,系杂多县阿多乡牧民现住杂多县城。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吉索

  • 书记员:永藏卓玛